赴台交流审核办事指南
(一) 办理对象
企业、团体、机关单位。
(二) 办理条件
应台湾有关单位邀请,申请赴台从事经贸、文化交流等活动。
(三) 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赴台交流申请书(原件);
2、台湾邀请单位邀请函(包括应邀单位名称、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赴台时间、内容、目的等)(原件,需加盖公章);
3、在台行程安排表(原件,需加盖公章);
4、台湾邀请单位事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台湾邀请单位及申请单位简介(原件);
7、赴台人员名单(原件);
8、赴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原件,需加盖公章)。
注:公职人员赴台无需提交第1项资料。
(四)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资料提交到市台港澳事务局,经审核后由市台港澳事务局报送省台办审批;
2、公职人员赴台交流,由所在单位填写好《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后,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报送相关组织部门备案。
3、公职人员赴台交流,须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按《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东财〔2014〕411号)办理经费预审。
(五) 办理时限
从收齐所有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台办审批。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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