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团体、机关单位。
(二) 办理条件
应台湾有关单位邀请,申请赴台从事经贸、文化交流等活动。
(三) 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赴台交流申请书(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台湾邀请单位邀请函(包括应邀单位名称、被邀请人的姓名及职务、赴台时间、内容、目的等)(原件,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3、在台行程安排表(原件,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4、台湾邀请单位事业登记证书,即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等(复印件,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5、台湾邀请单位简介(原件,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申请单位简介(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赴台人员名单(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赴台人员近半年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原件,仅企业申办人员提供,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赴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资料提交到市台港澳事务局,由市台港澳事务局审批或审核后按规定报送省台办审批;
2、公职人员赴台交流,由所在单位填写好《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后,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报送相关组织部门备案。
3、公职人员赴台交流,须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按《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东财〔2014〕411号)办理经费预审。
(五) 办理时限
从收齐所有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并通知经办人,需报省台办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窗口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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