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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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东莞县行政区划是:城内为坊,附城为厢,乡在野则以乡统都,图则分属坊厢。清初沿明制。清雍正八年(1730),全县设3个坊、1个厢、4个乡,辖13个都、177图,下统40个街巷、356个村镇;乾隆年间,把各村镇划为捕厅、戎厅、京山司、缺口司、中堂司管辖;宣统元年(1909),管辖有街道226个、村镇1255个。民国时期,县以下划分为区,区统乡(镇),乡统村。中期,推行地方自治和保甲制。至民国37年(1948),东莞县分为6个区,下辖58个乡、3个乡级镇,有1405个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莞县设区、乡体制。1958年9月,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全县设14个人民公社196个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人民公社改设为区;撤销生产大队,设立乡。全县设区公所31个、区级镇3个,乡政府487个、乡级镇29个。1986年,撤销区,改设为镇。1987年,撤销乡和乡级镇,成立管理区。全市设29个镇、5个区街道办事处,各镇区辖管理区581个。从1998年9月起至2000年5月,撤销管理区,建立村(居委会)。2004年起,部分村(居委会)改设为社区。截至2022年底,全市设32个镇(街道)(简称“镇街”),其中包括4个街道(莞城街道南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28个镇(石龙镇石排镇茶山镇企石镇桥头镇东坑镇横沥镇常平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谢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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